某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后,依据刑诉法规定,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,觉得需要逮捕的,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,提请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。在特殊状况下,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。对于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。
也就是说,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最长期为三十天。假如在这三十天之内,公安机关觉得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,可以主动或者依申请变更强制手段为取保候审。此为主动办理取保候审。
如公安机关觉得其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,将会依据法律规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。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,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,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告后立即释放,并且将实行状况准时公告人民检察院。对于需要继续侦查,并且符合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条件的,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。此为被动取保候审。
总计三十七天,公安机关的三十天和检察院的七天。该时间段,亦被不少人称之为“取保候审的黄金三十七天”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法